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日19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甲号超期未检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榆树市东外环立交桥北11米处,将前方同向车道郭某某驾驶吉A****乙号小型轿车追尾,致李某某受伤。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43.7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钢
检察官助理:张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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