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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7****号小型轿车载着许某某到盛泽欣苑附近平房接上冀某某,又驾车前往河畔花园小区,因与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门卫人员发生纠纷被举报醉酒驾驶。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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