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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县**镇**村**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宝马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从杭州钱塘新中沙金座小区9幢附近出发,沿银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城东路叉口以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李某某酒精含量达113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说明、查获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流转单、临时行驶机动车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

2.数字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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