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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号,住新疆托克逊县*****物流园宿舍,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01时0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托克逊县***镇**物流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已达到醉驾。随后,执勤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送检。2020年10月17日,收到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院印)

2020年12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

李某某住所地:托克逊县***镇**物流园宿舍;

2.检察卷壹册和公安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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