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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蛟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车,搭载一人,从眉山市视高镇“川西大坝子”火锅店出发返程回住处,经村道、天府大道,三环路主路,行驶至高新区南三环路石羊立交至蓝天立交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和提取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164 mg/100ml和16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OO年四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8280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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