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20年6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C9****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东三环高架三环北路出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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