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1****的丰田牌小型客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北瓦盆窑路口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新华后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16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卫民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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