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某某,住甘肃省庄某某**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庄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L*****号棕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镇**饭店出发自西向东经**镇**村,后自南向北行驶至**镇**村村部附近,与**镇**村村民万某某驾驶的甘A*****重型自卸货车因通行问题二人发生摩擦,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1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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