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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身份证号码452627195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那坡县**乡**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果农屯往大华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果农线大华村部路段时,车辆发生左侧翻后滑出左侧路肩撞到路边坡,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甲血液进行酒精检验,从李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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