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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桂R****7的小型轿车在贵港市区行驶,至港北区西南大道四方岭小区路段时,碰撞到刘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以及卢某某、刘某乙骑乘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轻微受伤以及涉事车辆、道路绿化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李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卢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贵港市园林管理处交纳损坏苗木补植费。并对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予以赔偿,获得上述三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证明,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卢某某、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少杰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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