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沿工厂二路往太阳广场方向行驶至逸夫小学对开路段,与对向车道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李某某进行现场抽血送检,检出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479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淑娴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号**楼**单元**房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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