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94********,壮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4号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X064线81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13mg/l00ml,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 47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 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 1510782****、保证人刘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97726****。

2.刑事案卷证据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