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路**巷**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O19年10月12日05时2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Y****5号小型轿车,沿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由赖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E****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赖某某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 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李某某在原地等候交警过来处理,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赖某某作为治疗费及车辆修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1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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