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9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9********,汉族,文化程度职业高中,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栋**房,现住址为广州市荔湾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时11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D6****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7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