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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户籍地云南省广南县**乡**村委会**组,现住广南县**镇**社区**路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2时08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H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与桃源路交叉路口(石山农场对面),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5.94mg/100ml。李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晴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1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1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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