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 2020年1月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和朋友巫某某等人在龙门县**街道**路**祠堂附近的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其粤LT****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一名朋友从饭店离开往龙门县**街道**酒店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卫生院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李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83mg/100ml。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经查询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涉案粤LT****二轮摩托车经核实已达报废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63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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