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住惠东县**镇**居委**城**路**号。2014年5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E****小型轿车从惠东县黄埠镇环城路往惠东县吉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惠东县黄埠镇环城路大坑桥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16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坚华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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