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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出生地重庆市永川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道**号**幢,现住址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楼**房。2020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渝C0****号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黄埔区粤来悦酒店竹香园出发,行至黄埔区联诚路出联达路东147米路段时,与被害人倪某某及其丈夫唐某某违规停靠在道路上的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倪某某倒地受伤、渝C0****号牌小型轿车、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倪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李某某下车查看情况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倪某某的丈夫唐某某驾驶上述受损坏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一路尾随李某某至李某某位于本市黄埔区**路**号**楼下的停车场并报警,李某某下车等待处理。民警处警,将被害人倪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血液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263.6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倪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酒精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5.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6.户籍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070****。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64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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