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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州市荔湾区**街**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文安县**镇**村**街**胡同**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即同案人黄某某在明知同案人林某某(均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由李某某驾驶黄某某名下的京JDN****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黄某某、林某某等人至广州市荔湾区金融街融穗华府对出路口后,将该车交给林某某驾驶,同日1时许,林某某驾驶该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5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林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2mg/100mL,经检验,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33696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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