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随县三里岗镇**村**组**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WUN***号小汽车从本市番禺区途经新光快速路行驶至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进珠吉路西8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0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表等书证物证;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春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890****。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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