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06国道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高平红绿灯路口时追尾在该处等候红绿灯,车牌为鄂HO****的大货车,事故造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李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伟珍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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