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化州市**宿舍。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N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KTV往化州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橘城中路东往西方向时,被交警铁骑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案发后被抽取并送检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mg/100mL,符合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春晓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的案卷材料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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