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广场附近出发,途经街心花园、八角楼街,往丽景天城小区方向行驶至中联酒店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梁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区**单元**号,联系电话1839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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