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路**小区**。2017年8月4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2时2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7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思凤街与花园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其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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