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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8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21975********,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太原市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住本市迎某某**街**号楼**号。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晋A****S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某某沿南内环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街寇庄西路口东50米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18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1344****。

2.案卷材料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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