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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7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乡**村**号**,现住址太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销售**。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京F****2号银灰色红旗小轿车,行驶至小店区南中环街**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143.2毫克/100毫升,后经血样检测,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体内血样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73.7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73.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393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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