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乡**路**巷**号。2015年6月2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5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晋L****1灰色捷达牌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尧都区金都花园大饭店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瑞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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