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6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青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车途径本市胶宁高架路行驶至本市市南区宁夏路、吴兴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会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