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街道**村**号,住诸城市**路**街**项目部。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诸城市府前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府前街紫藤花园小区西门口处时,与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及乘坐其所驾车的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2020年4月3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1.4mg/100ml。2020年5月13日,经诸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等;2.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