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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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