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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由济阳区**镇劳务市场行驶至**镇**村张某某家滋事,后被民警传唤到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案发当日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100ml,系醉酒状态。被告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晶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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