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78********,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市天桥区**街道工作人员,住本市槐荫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道**庄路出口北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2mg/100ml。
同年8月6日,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芬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86919****);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