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沂南县**镇**号。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凤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飞跃大道与凤鸣路路口(唐钢线37号线杆)处时,适遇房某某随后驾驶鲁******小型轿车同向行驶至此,两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房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0±6.1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房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责任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李某某讯问录像,查获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景林
检察官助理:王洁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76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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