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政,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别克小型轿车沿湖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德州大酒店附近时因车爆胎停靠路边,后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895347****。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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