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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因抢夺嫌疑,于2019年1月25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广饶县**镇**村偷开徐某某停放的鲁******轿车,行至央上三村南边时车辆撞到路边树上,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偷开他人机动车辆致车辆损坏,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双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_;

4、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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