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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建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建新街与正阳路路口东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强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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