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5********,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董固-元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县体校前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8.1mg/100ml;杨某某之伤情属轻微伤。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冠县交警大队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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