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楼镇**村**村**号,2019年9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明县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5时许,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明县刘楼镇德弘学校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6.4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楼镇**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视听资料光盘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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