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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某某**住尚某某****自然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尚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同学在尚某某**镇一个烤串饭店喝酒,其间,李某某喝了半斤白酒,下午2点左右,李某某从饭店出来后驾驶自己白色福田牌农用车(冀G5****)回家,途中被正在执行酒驾检查任务的交警拦住,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的呼出气体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后依法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了提取,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智

2020年121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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