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31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寿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寿济路怡馨苑小区内时,被巡逻民警依法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并于当日14时05分带李某某到寿光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三份。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丹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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