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和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镇**小区**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铜陵市义安区**饭店吃饭,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当晚21时37分许,其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凤凰城加油站,当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天桥路口处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 :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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