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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从萧县黄口镇前往杜楼镇红庙村,沿S3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6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

2.证人胡某某证言,证明2020年519日晚上和李某某在萧县黄口镇美庐手擀面馆一起吃饭,李某某饮用白酒,酒后驾车前往杜楼镇红庙村,行至马井镇红绿灯路口被查获。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20年519日晚上和胡某某在萧县黄口镇美庐手擀面馆一起吃饭,自己饮用了劲酒啤酒,酒后驾车前往杜楼红庙村,行至马井镇红绿灯路口被查获。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执勤民警查获李某某及对其抽血检测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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