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2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路**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立交桥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开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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