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村**-*-*;1990年2月7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17时3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克雷孚”牌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水库路与金家岭路交叉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武某某驾驶的白、蓝色“捷安特”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武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随后武某某被送往淮南东方医院总院救治。民警勘察现场完毕,将李某某带至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9月10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色“克雷孚”牌两轮电动车属于两轮摩托车,即属于机动车。2019年9月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17日,武某某经淮南市东方医院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二大队认定,武某某、李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6.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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