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公山大队罚款1000元。2000年3月30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强迫买淫罪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24公里100米处开展查处酒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21时17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D*****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距查缉点50米处,发现前方有查缉行动,将车转向停在“浪漫一族”KTV门前路段。执勤民警上前将其抓获。李某某拒不承认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执勤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至淮南市新庄孜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待检。2020年7月27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证言;3.李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逃避、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凯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释放证明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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