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96********,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有限公司维保部组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道**路**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水口镇商贸园路段时,民警示意李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为逃避检查继续行驶,后遇到前方另两名交警示意李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李某某为逃避检查再次继续行驶,并将其中一名交警顶趴到其车辆引擎盖上,该名交警继续让李某某停车,李某某继续低速行驶二、三十米后停车。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予以检测,结果为116mg/100ml。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四中队办案区,由医务人员抽取李某某静脉血样。次日,来安县公安局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6月9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池某甲、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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