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3********,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明某某**大道******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UE****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郢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府家园小区,在小区内停车时与本市居民李某甲驾驶的苏A2****轿车发生碰撞。李某甲报案后,城郊派出民警出警到该小区内将被告人李某某带至城郊派出所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明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液并送至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李某甲达成协议,由李某某一次性赔偿李信信各项损失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明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检验委托书、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永跃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明某某**大道**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