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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77********,汉族,初中文化,淮河能源集团**煤矿工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徽省凤台县**路**路口“中石油加油站”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崔某某驾驶的皖******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4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侠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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