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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4时许,在339国道宁某某盐化工园区路口,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EQ5***小型轿车,被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宁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822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933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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