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5日00时23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孟津县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所送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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